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