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相关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陈*提供的《证明》、结算单、致函件、陈*账户明细清单、现场施工视频;中化公司提供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款申请及审批文件。2、中化公司提供的最后一笔付款审批表及转账凭证、发票,《2015年12月-2016年2月份工程进度款审核表》及转账凭证、发票,每一笔工程款转账凭证,中建公司虽认为审批文件系中化公司自行制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中化公司付款的...(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