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5)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本人及前夫均失业,闺女得了抑郁症,孩子爷爷也患上了重大疾病,刘*的家庭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无力再购买***的住房,刘*多次找到某**要求退房,某**都不予理睬,当地法院也不给立案,如果继续拖下去,还要缴纳滞纳金,刘*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才签下退房申请审批表。一审法院以刘*不处于危困状态认定事实显然是错误的,也没有人情。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章第八条已经约定了买房人违约承担房款10%的责任,又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约定买房违约承担20%的责任,两个条款规定是矛盾的。而且合同附件是格式条款,没有提示,增加了买房人负担,应属...(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