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肖**、肖**与被告陕西省咸***********(以下简称:某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村二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肖**、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二组支付张**征地补偿款19000元,支付肖**、肖**征地补偿款各38000元,共计人民币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村二组承担。事实和理由:张**自出生某某村某某组,并一直在该村组居住生活。2005年张**与天水市麦积区桃花坪村肖某丙登记结婚,婚后张**的户籍迁至桃花坪村。2006年生肖**,2008年8月张**与肖某丙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0年2月张**与肖某丙同居生活。...(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