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208元(暂计算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并请求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被告因向他人还款,于**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出借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周*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备注用于还周**的款项,被告虽承诺还款但不见行动。故诉至法院。
被告盛**辩称,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该笔借款与之前的一笔200000元有关,案涉款项是包括在200000元的条子中的,还的是同一笔借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1.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本案借款资金来源是20...(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