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褚**,女,195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第三人褚**,男,198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第三人褚**,女,194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褚**诉被上诉人某某集团1、被上诉人上海市徐*******(以下简称徐汇市政所)、被上诉人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者为褚*5(2000年8月29日报死亡),与妻子沈*育有子女褚**、褚**及褚**三人。其中,褚**(1998年10月17日报死亡)与妻子褚**育有子女褚**。《上海县农村(居*)宅基地面积计算表》载明,土地使用者:褚*5;土地座落:虹桥乡长春村褚家湾队;房屋建筑占地:楼房68㎡,灶间23㎡,合计主房建筑占地:91㎡;……1993年《龙华乡农(居)民建房申请表》载明**楼房:间数1;占地面积加层;村民委员会意见:同意加层**号㎡;乡政府审批意见:经徐龙府民建(93)2号文件批准:同意本户楼前原平顶房一间23㎡加层为两层楼。1996年《龙华乡农(居)民建房申请表》载明,村民委员会意见:同意在围墙内建平房贰间占地贰拾伍平方,建筑面积贰拾伍平方米;乡镇府审批意见:……同意宅基地建平房壹...(本文书还有5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