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就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涌(横沙路段55号)物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押金60000元;(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合计人民币16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33050元(含加装电梯103000元、装修改造费用300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5日就原告承租被告有权出租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涌(横沙路段55号)物业一事,签订了壹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30000元,被告确认签订协议时已足额收到原告支付的押金60000元;双方协商约定重新装修期为150天免租,定为2018年4月...(本文书还有4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