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闻县成************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闻县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闻县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5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闻县成************系一家长期经营防盗门、窗加工、钢材、防瓷的民营企业。2017年7月18日、2018年9月10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订购不锈钢材料,货款共计12348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5583元货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原告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买卖合意,双方达成一致后原...(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