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姚**、姚**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姚**、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人保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姚**、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58万元,精神损失费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6日18时15分许,周*江驾驶冀jy××××号货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岐银线沧县处,与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姚**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周*江驾驶的冀jy××××号货车在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