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4日起,以本金17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增加诉讼请求为:原告对二被告抵押的财产在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1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每个月4日前支付每月的利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同时,约定被告用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聚青路翠月湖段5号**栋**...(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