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姜**、亳州市某******(以下称亳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5月其货款共计97911元、2018年6月货款共计54829.5元,认定事实错误。(一)魏*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5日上午9点48分,魏*通过微信聊天要求亳州某公司会计王*松把18年5月一直到2019年10月份的供货数据表格发给魏*。上午10点32分,王*松将供货数据表格通过微信发送给魏*,表格明确载明2018年5月魏*供货共计6948吨,每吨72元,货款共计500256元,2018年6月魏*供货共计5921吨,每吨72元,货款共计426312元。2021年4月21日下午14点14分,魏*通过微信要求王*松“你对的单...(本文书还有3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