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金路********(以下简称安徽金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谭*、原审被告寿县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金路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其提交的仅有王**一人签字的《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错误,关于合同签字的问题已在一审开庭时说明清楚。谭*、王**提交的合同文本所加盖的骑缝章根本不能完整反映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字样,中间缺少很多字迹,且谭*、王**提交的合同文本,在甲方落款处有多处不一样,说明该合同文本缺少页数,真实性无法认定。二、原审法院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安徽金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适用法律错误。专...(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