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男,19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燃气集团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兼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张**,女,1978年8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赵**、魏**因与被上诉人魏**、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魏**系被安置人口就必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缺乏法律依据。1.从房屋来源看,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购买而来,被拆迁房屋(红园胡同**号房屋)原系赵**工作单位北京市电化教育馆分配给赵**的公房,赵**系房屋的实际承租人,魏**并非真正的承租人。魏**和张**在原审中已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拆迁前,原被拆迁公房已由赵**购买转为私房。因此,原被拆迁公房系赵**与魏**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魏**无关。2.从房屋所有权归属看,案涉房屋系魏**与赵**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魏**名下,法院生效判决(202...(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