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李**诉被告北京市规*************(以下简称丰台规自分局)不履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职责一案,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李**诉称,查**系李**前妻。原告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现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回迁安置项目×号楼旁边的宅基地房屋,此房屋为原告二人共有。原告在修建房屋时经过当时村长及书记批准同意,但由于当时手续不完备,未给原告书面批示。现原告向被告申请确认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其以确权工作还没开展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属于明显的懒政、不作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丰台规自分局作出的市规划自然丰访(2021)zx****号《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判决被告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