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196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某乙公司、罗**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未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一)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货款本金66000元未付的待证事实,二审期间某甲公司将进一步加以印证。1、根据一审双方已提交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欠付货款的基本事实。某甲公司一审已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资料汇总、付款明细等证据,证明2022年5月22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了涉案装载机,货款为346000元,罗**为该笔货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另该日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交付车辆,某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认可其已验收,涉案车辆质量良好,其对车辆质量无异议,同时承诺不以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为由拒付或拖欠合同货款...(本文书还有5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