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徐**,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795元(以44.5万元为基数,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3倍计算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全部债务时的利息(以44.5万元为基数,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3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秦*签订《出售协议》。约定,秦*将其从原房东虞**处购得的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房屋作价70万元出售给原告。秦*收到房款后,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元月11日,原告将该房屋作价89万元(含1万元中介费)出售给被告(按揭)。签约后,被告通过中介指定人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0万元,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68万元的购房款欠条,原告依约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后原告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购房款23.5万元,尚欠44.5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陈**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本文书还有5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