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中*******与被告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中*******的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郑**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郑**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庆市中*******为运输企业,2021年9月,其与黑龙江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签有为期一年的《成品油公路运输合同》,约定其按甲方下达的运输任务书承运相应油品。郑**为大庆市中*******的员工,任运输部司押人员。2022年5月14日托运单位黑龙江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发现,郑**在司押的黑m×××**号运输车内存在铅块及水袋等违禁物品。黑龙江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函告其后,扣减80000元运费。郑**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在运输工作中实施重大业务...(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