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科三正********(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公司)、罗**及原审被告北京宏伟**********(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借款协议无效,驳回中科建设公司、罗**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科建设公司、罗**承担。事实和理由:1.罗**与杨**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三方2021年6月达成的《借款协议》主体为中科建设公司、宏伟公司与四川中鼎豪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与杨**签署协议均系履职行为,三公司并未书面对权利作出处分,因此案涉借款主体应为三公司,2021年8月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擅自将该借款转为私人借款属于无效约定;2.本案案涉款项的支付均与罗**无关,保证金系中科建设公司支付,该项目尚未完工,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本文书还有3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