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谢**与被告谢**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原告于**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因韦**和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于**和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谢**、第三次韦**和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和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位于道**镇**村**屯**亩耕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道河镇通沟村村民。1998年至2028年,二原告与谢*华共同取得道河镇通沟村**号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谢**是于**和谢*华的婚生女,于**与谢*华于2014年7月17日离婚,谢*华于2023年6月5日去世。谢*华去世后,于**道**镇**村询问承包地的状况,得知谢*华将...(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