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于2021年6月至8月间,在晋江市××镇××村××号家中等地,在抖音短视频社交软件上冒充网红吴*3的身份,注册与吴*3相似的抖音账号*******,*******、交友聊天等手段,博取对方信任后,以商家演出报酬未支付、经济困难等事由,骗取白某从安溪汇出的款项149800元。
被告人许**于2021年8月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白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和抖音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