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68.8元、误工费137.68×3=413.04元、护理费41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60元,共计3064.88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7日10时35分,原告骑两轮电动车沿××路北段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被告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原告左后侧强行超车,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三天。该...(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