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牛区云**********(以下简称云庭苑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交达********(以下简称交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庭苑业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判决,并改判确认金牛区星汉路**号云庭苑**栋**层**号.5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归云庭苑全体业主所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于法无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无基于事实行为即可直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涉房屋于2000年3月竣工,不应适用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来确认权属***小区房屋权属在初始登记后再次发生物权变动,此次变动直接导致案涉房屋权属不明。因此,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不是引起此次产权纠纷的根源,合法建造所带来的物权变动被初始登记天然阻隔,其效力无法涉及初始登记后的物权变动,故,原审法院以合法建造确认权属错误。2.案涉房屋性质为公用配套设施,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等也应当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照。依据建设部于1995年12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了管理用房是公共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该规章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故案涉管理***小区服务而存在,属于公用配套设施,且为业主购买的房屋公摊面积之内,***小区业主共有。案涉房屋属于“管理用...(本文书还有6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