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建设******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和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希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建设******将其承建的奇台县“亚行贷款新疆昌吉州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