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亚**及第三人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第三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原告支付合伙分成工程款258307.5元及垫付抵顶房屋意向金5000元;2.判令被告亚**对被告刘*拖欠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亚**承建了兴庆区某一区56#地工程。2018年7月26日,原告张*、被告刘**第三人叶**三人合伙承包了上述工程的所有防护栏杆分项工程,其中原告张*出资35万元、被告刘*出资45万元、第三人叶**出资25万元,共计105万元。2019...(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