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7003元;以237003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880.72元(计算方式237003元×24%),合计金额人民币293883.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会理市经营小饵朵农资门市,被告于2020年向原告经营的小饵朵农资门市赊购石榴所用农药产品,共计货款237003元。被告对该事项予以承认,且承诺在2022年9月10日前付清原告的货款,未及时支付的情形下,则自愿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项的24%计算)。202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债权债务确认书载明“本确认...(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