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及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为原告购买精品煤,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了10万元。但被告在收到货款后并未向原告提供约定的精品煤,也未退还原告支付的10万元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