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宏*******与被告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变更):1、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东阳市宏*******与被告斯**有打底裤等生意往...(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