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21年5月23日受案,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②户籍信息、指纹捺印卡,证实被告人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③查获经过、现场查获截图3张、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吴*于2021年5月23日23时58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2021年6月22日,经昌都市公安局传唤接受讯问;④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吴*于2021年6月26日被拘留,于2021年7月2日被逮捕;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昌都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昌都市公安局于2021年5月23日扣留被告人吴*的机动车驾驶证;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吴*具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人吴*;⑧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截图3张,证实2021...(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