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郓城光泰********(以下简称光泰电力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特瀚********(以下简称特瀚电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瀚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报酬24,315.69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96,383.51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未扣减被上诉人因少交付镀锌白件造成的损失96,383.51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往来对账记录,双方当事人对于“2019年4月16日至6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待镀锌的黑件248.12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镀锌白件为246.43吨”的事实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dl/t768.72012),待镀锌的黑件经镀锌后,镀锌层需增厚85微米方为合格,所交付...(本文书还有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