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中市某****与被告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中市某****(以下简称顺鑫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0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欠款52,000.00元;3.判令被告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289元(以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09月26日起到2022年09月25日以年息4.2%计算利息7,812元,以5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09月26日起到2023年01月20日以年息3.65%计算681元,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01月21日起到202...(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