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丰*********(以下简称丰利公司)与被告江阴恒桥******(以下简称恒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恒桥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桥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39592.5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恒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恒桥公司于2021年8月至12月陆续向其采购纸管芯,截止2021年12月双方共计发生业务往来317399.05元。其又于2021年10月9日向恒桥公司采购纱管纸价值45701.50元,其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后恒桥公司向其付款32105元,截止2022年10月,恒桥公司尚...(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