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198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谢*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系中介,或与中介公司有合作关系,沈**从谢*处收取的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105万元(包括45万元)并非中介费,未予返还的45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谢*。1.沈**分批收到谢*支付的款项,但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从《情况说明》出具时起从未收到沈**交付的居间费,该份《情况说明》印证了沈**并不认可其从谢*处取得的款项性质是居间服务费,否则根据《情况说明》的要求,沈**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向xx公司交付居间服务费。2.原审中沈...(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