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6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吴*独任进行二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刘*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刘*是善意购买人,双方签订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合同》是有效的;2.一审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变更为以租赁抵债”与生效法律文书相矛盾,是错误的。
孙**辩称,卖给刘*的东西赔钱太多,因我欠工人的工资不够给,就多次找刘*要求再给付200万元,原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刘*与孙**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合同》有效;2.由孙**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
一审...(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