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吴**、张*、詹**、张*、刘*因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第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吴**、张*、詹**、张*、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吴**、张*、詹**、张*、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负担。事实及理由:张**、吴**与周**自2016年1月12日发生借贷关系,所有借贷款项均由周**直接支付,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系周**。张**、吴**从未收到过周**支付的款...(本文书还有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