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5月7日,被告准备将其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简称酉阳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该房屋为**楼一底砖混房屋,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系被告从他人处受让所得,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0元。原告认为,该房屋为违章建筑,依法不请允许上市交易,且双方最终也无法达成购房协议,被告应当返还该款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协商无果。
被告杨**辩称,1.被告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被告...(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