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陈*、陈**、亚太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陈*、陈**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00000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诉讼请求变更为999423.1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5时35分许,被告陈*驾驶豫a7××××号小型轿车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睢县河集乡何集村路段平价超市门口时,与马**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陈*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受伤住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未提交书...(本文书还有3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