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甘肃飞翔********(以下简称飞翔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飞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87500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687500元;2.判令被告马**承担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14.8%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飞翔公司对被告马**应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飞翔七公司负责人马**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马**交付了借款,并由...(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