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吉瑞*******(以下简称吉瑞烽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兴**************(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吉瑞烽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瑞烽热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张**作为原告已经起诉过吉瑞烽热力公司,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在(2020)新4025民初****号案件中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建工集团公司基于同一笔债务不能再起诉。2.本案中签订合同的主体系其与案外人张**,其与张**签订的是承揽加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且一审庭审中张**也认可其拖欠建工集团公司的劳务费,愿意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其承担责任不当。3....(本文书还有4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