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抚州某某********、第三人(追加)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群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抚州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依法追加了第三人徐**参加诉讼,于2024年11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某某********、第三人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抚州某某********向原告交付华溪村华***小区第**栋商铺1一6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商品...(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