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何**、四川省圣*********(以下简称圣泽公司)、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被告圣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被告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何**支付工资37,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被告圣泽公司、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圣泽公司系尼玛乡中心小学扩建工程劳务总承包方,圣泽公司将该路段违法转包给被告雷*,雷*又违法转包给被告何**,2015年7月左右,被告何**叫原告在该项目上提供劳务,主要负责泥工工作,2016年,案涉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经与何**核算,尚*原告工资37,400.00元,至今原告多次找...(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