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天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涧桥********(以下简称涧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天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案涉塑钢窗工程不是申请人发包给被申请人的。2010年10月31日,安业公司许**向申请人出***小区1号**号楼《编制说明》,本工程不计算项目:挖土方、地基处理、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地下室顶棚保温、±0.000以上所有门不安装,所有窗不安装。2010年11月13日,安业公司(许**)与申请人签订虢***小区1号**号楼《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条就承包方式及范围约定消防设施安装及塑钢门窗制安由甲方指定队伍,价格另行协商。2014年8月28日,许**与申请人王**、案外人张红军共同委托河南众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包***小区**号楼工程进行决算审计。三方共同确认审计依...(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