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港建设******(以下简称中港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孙**、第三人陕西腾源******(以下简称陕西腾源物资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港建设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第三人陕西腾源物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港建设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返还原告293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为11656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9791.7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2016年11月20日,被告携带由第三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该授权书载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授权孙**代表我公司全权负责办理中港建设******在西宁乐都地下管廊项*...(本文书还有4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