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审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大汉公司的上诉请求。河南大汉公司、华龙公司与梁**不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同时,华龙公司与梁**均不具有钢结构的施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南大汉公司、华龙公司与梁**对陆**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述称,不同意河南大汉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意见同梁**的上诉理由。
十三化建公司述称,坚持一审答辩及庭审意见。同对梁**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华龙公司述称,同意河南大汉公司的上诉请求。
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赔偿陆**医疗费228691.88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暂计239291.88元;2.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待伤残鉴定出具结果后确定赔偿数额;3.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对上述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承担。诉讼过程中,陆**变更第1、第2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赔偿陆**医疗费120733.85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2305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635.3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127964.34元、护理费25032.33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鉴定费3780元,共计609609.86元。变更第3项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对上述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为:十三化建公司、河南大汉公司、梁**及华龙公司对上述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承包方十三化建公司与分包方河南大汉公司签订了一份《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两化”搬迁改造项目-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十三化建公司将承包的po/sm界区框架钢结构及管廊钢结构工...(本文书还有7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