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改判陈*在原判决256022元的基础上,多向施**支付货款103479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事实是:陈*拖欠施**的货款分为两部分,即2018年后发生的欠款266022元及2017年1月28日前的欠款103479元。2017年1月28日前的欠款103479元在施**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账本中,有明确的记载,对此,陈*的配偶在账本上也签字予以确认。施**在2019年11月25日,已经将全部的账单向陈*发送,表明欠款金额为30多万元,陈*从未表示异议,且在收到全部...(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