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吴*、新宁县仁*********(以下简称新宁公司)、黑龙江省***********(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国网西藏*************(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以及第三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被告新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黑龙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以及第三人林*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新宁公司、黑龙江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420,155元及利息,利息以1,420,15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国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国网公司与黑龙江××县输变电工程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县电网基础工程1-127标段工程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之后新宁公司将该劳务转包给吴*。2017年12月27日,吴*与万*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吴*将劳务转包给万*,由万*出资组织民工、材料、机械、运输进行施工。2018年5月22日,吴*与万*又签订了《合同变签协议》,约定基础工程及单价。协议签订后,万*出资施工的案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2018年7月20日,万*与吴*进行了结算,形成了《万*基础结算》,经结算,截至2018年7月20日尚欠万*...(本文书还有6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