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周*诉被告李**、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周**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李**、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拆除违法搭建的位于**路**号**栋**楼**路的钢架桥及木制货架,停止在**路**号**栋**室**路街道的钢架桥及木制货架上的超市经营、烧肉、洗肉、杀鸡、养**行为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从其**楼**室卧室窗户撤墙搭建钢架桥飞跨黄龙路街道,并依附钢架桥加宽添附木制货架,建成后被告即在钢架桥上及木制货架上摆摊开超市、烧肉、洗肉、杀鸡、养**,在301**室内开设麻将室被告的房子为301**室,原告的房子为201**室,原告的房子位于被告楼下原告二人原来一直随儿子在宜昌居住,此处房屋租给他人居住2022年,原告的儿子意外身故,原告回到此处房屋居住由于被告的违法搭建,原告屋内不能正常采光、开窗通风;被告烧肉、洗肉、养**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和经营污水排放至原告房屋墙外,致使原告室内外臭气熏天,墙体潮湿发霉,家具发霉烂坏;被告开设超市...(本文书还有4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