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仁兴**********与被告浙江吉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审判员戴永梅于2022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仁兴**********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浙江吉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仁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浙江吉祥********支付劳务费279334.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浙江吉祥********承担。审理中,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浙江吉祥********支付劳务费236984.9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