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市******(以下简称儋州市场监管局)及原审第三人刘**、吉林和信********(以下简称吉林和信公司)工商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琼97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儋州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核准刘**将儋州南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宏公司)85%股权变更登记给吉林和信公司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