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某*******(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公司)与被告弭**、马*、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弭**、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弭**向原告清偿代偿款1452942.67元;2、判令被告弭**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额145294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代偿额1452942.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弭**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5、判令被告马*、某某公司对被告弭**上...(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