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培*与被告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辆买卖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型号为本田雅阁(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并支付车辆购买费用70,000元,2023年3月在察雅县境内,察雅县交警查处车辆时告知原告此车为盗窃车辆并被扣押,后刑警大队将该车运往原失主处,当时购买车辆时被告谎称是抵押车,原告便放心支付了购车款,现原告联系被告时电话处于拉黑状态,至今未找到被告,迫于无奈且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判决。
被告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索来加措的...(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